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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关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逐级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制度

2004-07-07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责任主体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推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区委、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汇报制度坚持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由各级党政正职专门听取本级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汇报,领导班子成员听取分管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的汇报。 第四条 汇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既要全面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又要突出中心工作、重点问题的汇报;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反映问题,明确改进措施。 第五条 党政正职听取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的内容: (一)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所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领导班子成员所分管单位、部门履行和完成廉政勤政、为民办实事的情况。 (四)领导班子成员解决所涉及分管单位、部门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情况。 (五)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制度规定的情况。 (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听取分管单位、部门汇报的内容: (一)分管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分管单位、部门承担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分管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制度规定的情况。 (四) 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七条 听取汇报的方式可以采取全面听取各项汇报内容,也可就某些内容重点听取汇报;听取汇报的形式可以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集体汇报,也可以采取分别听取汇报的形式。 第八条 汇报工作每年至少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听取汇报。 第九条 汇报工作要做好以下准备事项: (一)听取汇报前,主管领导要作出计划安排,明确汇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具体要求和时间、地点等,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人员,使其做好汇报准备。 (二)汇报人要根据汇报内容,进行客观分析,形成专题汇报材料。 第十条 各级党政正职或领导班子成员在听取汇报时,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对存在问题的,帮助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加以解决;涉及比较重要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党委(党组)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汇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听取汇报中了解的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汇报制度,健全汇报工作记录,规范工作程序,按时听取下级汇报,主动向上级汇报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认真贯彻落实汇报制度,同时要加强对下级党政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汇报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时听取汇报。要把执行汇报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按时听取汇报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汇报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区纪委监察局 200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