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制度建设>>制度研究

关于对朝阳区公务员重点交通违章行为实施抄告制度的暂行办法

2004-07-06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机关的车辆管理,规范全区公务员的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使全区广大公务员模范地遵守交通法规,树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职业道德形象,经区政府同意,区监察局、朝阳交通支队决定,在朝阳区全面实施公务员重点交通违章抄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 抄告内容 对公务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交通法规、规章的违章行为,实行重点违章抄告制度。重点违章行为包括: 1、酒后驾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2、非司机驾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3、闯红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4、驾车走公交车道。《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 5、遇前后道路堵塞,违章抢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使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车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 二、 抄告程序 采取季度抄告制。执勤民警对违章的公务员按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的公务员予以登记,抄告区监察局。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垂直领导部门公务员的交通违章行为,由朝阳交通支队直接抄告各相关部门。 三、处理办法 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因酒后驾车等重点违章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公务员直接立案查处或转交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四、处理方式 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与公务员个人考核挂钩。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屡教不改的,责令引咎辞职或予以辞退;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五、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