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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禁止行政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2004-07-07

文号:京纪发2001年16号 [ 发布时间:2001年8月 生效时间:2001年8月 有效性: 有效 ] 各区县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党组(党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处,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处,各人民团体,各局、总公司党委、纪委(纪检组)、监察处,各高等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  最近,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禁止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规定》(京财行〔2001〕1333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搞好检查清理,特提出以下纪律和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准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及另行增加其他福利保险待遇。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准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安康、养老等储金性互助保险,及其他互助保险中应由个人购买的保险(如女职工安康保险等)。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依据文件规定对现有各种保险进行检查清理。对已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的不符合规定的保险,应按规定要求立即纠正;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清理,或继续违反规定动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保险的,一经发现,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为文件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加强各级财政资金的管理,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禁止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规定》                     中共北京市纪委                     北京市监察局                             20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