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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8-05-06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已正式实施。依据《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朝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朝阳区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朝阳区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此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公开条例》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是各级政府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机关相关处室必须按《公开条例》要求做好做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目标,以建立体制、健全机制、整合资源、夯实基础为重点,深入推动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五个原则,即: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坚持信息共享、就近查询、分级受理的原则;坚持与政务公开工作有机衔接的原则。按照《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对《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和重点,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特定信息,必须主动公开,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区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区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树安任组长,区纪委常委、办公室主任陈伟航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执法监察室、纠风室、教研室、行政投诉中心等。负责对监察局各处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办公室。
    (二)区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1、负责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的保密审查流程进行审查。
    2、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指导鉴定工作。依据《朝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定期组织督促检查。
    3、负责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移送管理工作。依据《朝阳区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保证移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4、监察局局长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机关各处室主任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直接责任人。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做到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清、任务明,确保专人负责。
    5、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三)区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负责组织编制、及时更新区监察局信息、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3、负责维护、更新“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平台——监察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按照《朝阳区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形成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送区档案馆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
    5、每月月底前通过传真(65099830)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月工作数据表。
    6、如有依申请事项,应做好记录,电话告知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将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当日传真(65099830)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制度
    (一)保密审查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做到每条政府信息公开前都经过保密审查的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1. 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2. 核实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单可与公文批办单合并。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审查机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3. 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确定。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政府信息发文的,由主发机关协商各有关单位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4. 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别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解密审查程序确定。
    (二)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行政职能确定业务工作,业务工作确定政府信息”的工作程序。
    政府信息分为三种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信息。
    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公开条例》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对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依据《公开条例》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中对公开类别的要求,标注“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其申请、接待、受理、处理、答复等工作流程、规范以及具体工作要求参见《朝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政府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移送管理制度
    依据《朝阳区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向不同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移送的政府信息,应坚持格式统一、内容统一、移送时间统一的原则。
    《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每月5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纸质文本,移送至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2个工作日;每月月底前通过传真(65099830)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月工作数据表(加盖公章)。
    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行政规范类政府信息的正式文本。
    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内容为全部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采取以下方式:
    提供纸质目录三份、电子目录一份、纸质文本一式九份,同时填写相应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由专人当面送至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纸质文本经接收、移送双方核定数量、内容无误后,双方在《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上签字,接收方留存第一联,移送方留存第二联。
    电子文本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移送,电子目录和电子文本在系统公开的同时,视为完成移送。
    对已失效的政府公开信息,应在失效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移送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
    (四)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需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区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方可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