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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须知
2006-04-04
朝阳区行政投诉中心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受理和调查行政投诉的专门机构。
一、朝阳区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对区级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收费以及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行政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
二、依据《朝阳区行政投诉工作规则》不属于区行政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事项有:各级党委或党的部门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党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的非行政管理行为。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做出的检察决定、审理判决和裁定及其它决定、措施或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企业单位和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城市和农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它群众自治性组织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行政复议或行政仲裁裁决的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
三、投诉人有提出投诉的权利,也有维护投诉秩序的义务。投诉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依法有序地进行投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以投诉的合法性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投诉人可通过走访、话访、信访和网上投诉的形式进行投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投诉人提出诉求,需登记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诉求事实及理由。投诉人提出诉求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朝阳区行政投诉中心的投诉电话:65094529、65094531(传真)。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邮政编码:100020。朝阳区行政投诉中心接受网上投诉的网址:www.chyj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