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朝阳区行政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廉洁、高效、优质地管理行政事务,优化朝阳区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行政投诉中心是在朝阳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受理和调查行政投诉的专门机构,按照实事求是、依法执纪、高效廉洁的工作原则,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区行政投诉中心设在朝阳区监察局。
第三条 行政投诉中心的职责
(一)受理对区级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政行为的投诉。
(二)调查处理市行政投诉中心转办的行政投诉件。
(三)直接调查重大的、有影响的及突发的行政违法违规事件。
(四)组织协调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违规案件。
(五)与区信访办、法制办、政务网网上评议平台,96105呼叫中心密切配合,整合信息资源,拓宽投诉渠道,提高工作效率。
(六)对调查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构成行政违法违纪的,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监察决定。
第四条 履行职责的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就被投诉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提请有关主管机关或者部门,责令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停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对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按照任命机关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区有关部门运用谈话、诫免等方式予以教育、纠正;对构成行政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建议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依据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受理投诉方式及范围
区行政投诉中心受理投诉方式包括:来访、来电、来信、网上投诉、领导批办。
区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对区级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收费以及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行政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
对下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事项的投诉,不属于区行政投诉中心的受理范围:
1.各级党委或党的部门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党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非行政管理行为。
2.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检察决定、审理判决和裁定及其它决定、措施或其所属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
3.企业单位和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所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其所属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行为。
4.城市和农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它群众自治性组织所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或其所属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行为。
5.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所做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行为。
6.经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裁决的案件。
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
8.对公安、工商、国税、技术监督等市属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区行政投诉中心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投诉件处理方式
区行政投诉中心采取直接调查、督查转办、移交办理的方式处理投诉件。
(一)直接调查:属于区行政投诉中心受理范围,需要快速处理的重大的、有影响的及突发的行政违法违规事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
(二)督查转办:属于区行政投诉中心受理范围,但不需要直接调查处理的投诉件,由区行政投诉中心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明确办理时限。
(三)移交办理:不属于区行政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按照领导批示,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工作时限
(一)受理时限。区行政投诉中心自接到投诉后,对于署名举报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二)直接调查时限。行政投诉中心直接调查署实名的投诉件,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的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继续调查,并向投诉人做出解释。
(三)督查转办时限。转办的投诉件应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转到有关单位,并告知投诉人转办情况。区行政投诉中心应及时督促检查转办件。承办单位接到转办件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报区行政投诉中心。如需延期,应书面报请区行政投诉中心批准。
(四)移交办理时限。移交办理的投诉件,应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调查与反馈
调查处理投诉件,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遵守工作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严谨。
投诉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根据调查过程和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报告,报区行政投诉中心领导审核。调查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形成正式结论。重大及疑难的投诉件,经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并报区主管领导批准后形成正式结论。
①对于署实名的投诉件,由区行政投诉中心或承办单位在调查结论做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反馈。
②对于匿名投诉件,一般情况下应坚持区别对待。如果投诉涉及的范围比较集中,反映的问题比较清楚或者投诉举报的线索比较明确,可以由投诉中心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对于投诉内容不清晰、线索不具体的匿名投诉件,一般不予调查,由承办人员登记后备查。
涉及专业业务或者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专业业务或者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
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办事,认真对待来电、来信、来访,热情服务。对推诿扯皮、违规操作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朝阳区损害发展环境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对于转办的行政投诉件,各承办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办理要求,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经提示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监察部门将下发监察建议书,直至按程序追究相关主管领导责任。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行政投诉案件时,发现本单位工作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朝阳区损害发展环境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区行政投诉中心在办理直接调查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向有关单位发出责任追究建议书。
有关责任追究的具体处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
区行政投诉中心定期将受理投诉、调查处理、基层查办投诉件等情况汇总,提供给组织、人事等部门,作为年终考评、政府部门工作绩效考核、提拔任用干部、晋级调资、评优评奖等重要依据。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区行政投诉中心将邀请区政府特约监察员参与监督行政投诉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朝阳区行政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