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朝阳区行政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建立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体制,根据监察部《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特制定本条例。
第1条 特约监察员聘请范围
特约监察员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
第2条 特约监察员聘请条件
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监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较高文化科学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工作,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第3条 特约监察员聘请方式
(1) 先由有关部门推荐,区监察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求本人意见及其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发给聘书。
(2) 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在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特约监察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应履行职责时,经过协商可以提前解除聘请。
第4条 特约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
(1) 特约监察员应参加区纪委监察局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了解纪检监察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听取区纪委监察局关于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批评或提供建设性意见,发挥监督作用;
(2) 特约监察员在其社会活动中,应注意收集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可直接向区监察局转达或转递,并了解办理结果;
(3) 特约监察员应注意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宣传党风廉政和行政监察的工作任务, 促进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理解;
(4) 特约监察员在区监察局组织下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及重大政策的调研工作。
第5条 特约监察员的纪律要求
特约监察员在日常分散活动中,应遵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依法监督,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和工作策略。
第6条 特约监察员的管理和待遇
特约监察员的行政管理和工资、福利、奖金(包括劳保待遇),仍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区监察局对特约监察员给予适当的个人交通补贴和活动经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6条 本条例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局
2004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