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储备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2010-04-21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纪委
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局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储备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工委、地区工委(乡党委),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公司,各纪工委、纪委(纪检组):
经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土地储备工作纪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区纪委、监察局将择机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土地储备工作纪律的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乡一体化进程,严肃工作纪律,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土地储备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土地储备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等相关规定;严禁在土地储备腾退补偿、定向安置房分配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或其职务影响力为自己及亲属、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条 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区属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土地储备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诚实守信;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套)取腾退补偿资金。
第三条 要认真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腾退补偿安置等重要标准的决定和变更、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决定。
第四条 在执行同一政策的腾退补偿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所制定的腾退补偿办法,力求保持标准的平衡统一;严禁标准失衡和工作的随意性。
第五条 要做好土地储备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严禁生、冷、横、硬、推的工作态度和方法。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查控违法建设的指示精神,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控力度,最大限度降低土地储备成本;严禁对违法建设放任自流及在土地储备范围内私搭乱建、抢盖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 要严格执行《朝阳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强化审核;严禁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截留土地储备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在腾退补偿和定向安置房分配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严禁暗箱操作,谋取非法利益。
第九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土地储备有关制度规定及指示精神,强化大局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制度执行不力、本位主义、阳奉阴违、推诿扯皮等失职行为。
第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应程序,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分别采取??式进行处理;对于非法所得按规定程序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